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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秀敏代表:建立完善的家事调查员制度,引导妇儿依法维权

来源:东方资讯    时间:2023-03-11 12:10:31


【资料图】

全国人大代表、河北省邢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

今年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河北省邢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提交《关于完善推进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建议》。

建议指出,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,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。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案件过程中开展家事调查员制度,即在审理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的个人或者组织,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,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加公平、公正地审理案件,有利于构建多元化解纠纷的机制,提高社会综合治理的能力。

据齐秀敏介绍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人民法院的家事案件矛盾更加复杂,纠纷方式的多样化也日渐突出。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,具有伦理性、隐蔽性、公益性、复杂性、多样性等特征,是包含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复合型纠纷。家事诉讼判决结果不仅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之私益,还涉及家庭秩序之公益、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,还影响到了当事人对家庭的认知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家事纠纷的判决,会致使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,甚至会影响组建家庭、生儿育女的意愿。

“家事案件中往往更多涉及妇女、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特殊较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。”齐秀敏表示,家事调查员中有具备心理学、教育学、社会学知识的相关人员,可以更加科学、有效地维护妇女、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。

然而,目前家事调查员制度尚有不明确的问题。一、启动程序不明确。现阶段大部分法院是依职权启动家事调查,未赋予当事人申请的程序。二、进行相关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在诉讼中功能定位不明确,后续也会引发是否需要质证、家事调查员是否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。三、开展工作方式不统一。有的直接委托任命的家事调查员,有的委托相关组织安排家事调查。四、配套制度不完善,缺乏保障制度。家事调查员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,不利于发挥家事调查员工作的积极性。家事调查员的物质补助、奖励、培训、监督等也不完备。五、家事调查适用案件类型不明确。

因此,齐秀敏建议,建立完善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并明确其工作程序与方法。明确家事调查的性质、启动主体、委托指派、人员选任、考核培训、调查范围、工作内容、制度保障等,明确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,对家事调查报告的运用加以规范。同时也要开展家事调查的社会宣传,积极引导妇女、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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